11月(yue)18日,國家商務部發(fa)布了關于終止(zhi)對印尼廣青鎳業有限(xian)公(gong)司生產的進口不銹鋼(gang)鋼(gang)坯和不銹鋼(gang)熱軋板/卷傾(qing)銷及(ji)傾(qing)銷幅度(du)期間復(fu)審調(diao)查的公(gong)告(2021年(nian)第38號)。


2019年7月22日(ri)(ri),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31號(hao)公告,決(jue)定(ding)對原(yuan)產于歐盟(meng)、日(ri)(ri)本、韓國和印尼的(de)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ya)板/卷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自2019年7月23日(ri)(ri)起5年。


2020年11月(yue)20日,應印尼廣(guang)(guang)青鎳業有(you)限公(gong)司申請,商務(wu)部發布(bu)2020年第55號公(gong)告,決(jue)定對印尼廣(guang)(guang)青鎳業有(you)限公(gong)司生產的進(jin)(jin)口不銹鋼(gang)鋼(gang)坯和(he)不銹鋼(gang)熱軋板/卷所適(shi)用(yong)的反傾(qing)銷措施進(jin)(jin)行傾(qing)銷及傾(qing)銷幅度(du)期間復審。


2021年9月30日,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撤回期間復審的申請。經審查,商務部決定接受該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終止對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re)軋板/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