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不銹耐酸鋼鑄件(以下簡稱鑄件)。凡在本標準中未規定者,可以在訂貨技術條件中商定。


一、鑄件牌號及技術(shu)要求


1.1鑄件(jian)的牌號及其化學成分(fen)應符(fu)合表(biao)1的規定。


1.2 鑄件需(xu)進行熱(re)處理,如訂(ding)貨技(ji)術(shu)條件中無規(gui)(gui)定,其規(gui)(gui)范應符合表2的規(gui)(gui)定。


1.3 鑄(zhu)件的(de)機械性(xing)能(neng)一(yi)般不作為驗收項目。如有要求,可在訂(ding)貨技術條(tiao)件中(zhong)參(can)照表2的(de)要求規定。


1.4 要求(qiu)做晶間腐蝕傾(qing)(qing)向(xiang)試(shi)驗的(de)鑄件,可在訂(ding)貨技(ji)術條(tiao)件中規定(ding)。各(ge)牌號晶間腐蝕傾(qing)(qing)向(xiang)的(de)試(shi)驗方法按表3的(de)規定(ding)選擇。


1.5 鑄件應清(qing)理干(gan)凈,包(bao)括除去冒口、澆口、飛邊(bian)、毛刺、附(fu)砂(sha)以及冷鐵等。如用火(huo)焰或(huo)電弧(hu)切割等熱加(jia)工(gong)方法(fa)清(qing)理,則應在(zai)熱處理前進行。


1.6 鑄件的(de)尺寸(cun)公差應符合圖紙(zhi)的(de)規定。未規定者(zhe),則由制造(zao)廠(chang)確定。


1.7 鑄(zhu)件的(de)(de)缺陷允許焊補、修復(fu)。不影響鑄(zhu)件使用要(yao)求(qiu)和外觀以及機加工可去掉的(de)(de)缺陷,如雙方同(tong)意,允許存在。


1.8 鑄件缺(que)陷焊補應符合下列規(gui)定:


(1)焊補應(ying)在熱(re)處理前進行(xing)。熱(re)處理后(hou)焊補的鑄件是否(fou)需要再熱(re)處理,由雙方協(xie)商確定(ding)。


(2)焊補之(zhi)前,應把(ba)尚需焊補的缺(que)陷全部清除干凈,最后需經鏟鑿、打磨(mo)或其它機加工方法露出密實金屬表(biao)面。


(3)焊補用的焊條(tiao)和工藝應按(an)圖紙規定,否則由制造廠(chang)確定。


1.9 鑄件具有下列缺陷之一者,不(bu)允許焊補:


(1)有蜂窩狀氣孔者。


(2)成(cheng)品試壓(ya)滲漏且焊補后(hou)無(wu)法保證質量者。


(3)圖紙規定不(bu)允許(xu)焊補的缺(que)陷(xian)。


1.10 要(yao)求打磨(mo)、酸洗及(ji)無損檢(jian)驗的鑄(zhu)件(jian),可在(zai)訂貨技術條件(jian)中規定。其工(gong)藝和方法由雙方協(xie)商確(que)定。



二、驗收規則和試(shi)驗方法(fa)


2.1 鑄件必(bi)須(xu)進行下列(lie)各(ge)項檢驗:


(1)化學成分。


(2)外觀質量、幾何形(xing)狀及尺(chi)寸。


(3)訂貨技術(shu)條件中(zhong)規定的其它驗(yan)收項(xiang)目。


2.2 化學成(cheng)分檢驗


(1)每(mei)一熔次(ci)均需檢驗。兩爐(lu)或(huo)多爐(lu)鋼水倒入同一鋼包進行澆注者(zhe),可作(zuo)為一個(ge)熔次(ci)。


(2)化學成(cheng)分分析(xi)的成(cheng)品試(shi)樣,以鋼(gang)包中取樣為(wei)準。也(ye)允許(xu)在鑄件上取樣。


(3)化學成(cheng)分分析仲裁方法按GB223-63《鋼鐵(tie)化學分析標(biao)準方法》進行。


2.3 機(ji)械性(xing)能檢驗


(1)當訂(ding)貨技術條件中規(gui)定做機械性(xing)能檢驗(yan)時(shi),則每批鑄件均應進行檢驗(yan),每批鑄件是(shi)指經過(guo)同一(yi)熱處理爐次的同一(yi)熔次。


(2)檢驗用(yong)的(de)試樣(yang)(yang)毛坯應與鑄件同爐澆(jiao)出。也允(yun)許在鑄件上取樣(yang)(yang),取樣(yang)(yang)部(bu)位及性能要求由雙方協商(shang)確定。試樣(yang)(yang)形狀、尺寸及切取位置按(an)圖1或圖2制作,也可參照GB979-67《碳素鋼鑄件分(fen)類及技(ji)術條件》的(de)圖樣(yang)(yang)選用(yong)。


(3)檢(jian)驗用的試樣(yang)應始終與其代表的鑄件在同一熱處理爐內進行熱處理。


(4)每批(pi)鑄件采用兩個抗拉試樣(yang)、兩個沖擊試樣(yang)分別(bie)按(an)GB228-76《金屬(shu)拉力(li)試驗方法(fa)》、GB229-63《金屬(shu)常溫沖擊韌性(xing)試驗方法(fa)》及GB231-64《金屬(shu)硬(ying)度測定法(fa)》進行。


2.4 晶間腐蝕(shi)傾(qing)向(xiang)檢(jian)驗


當訂(ding)貨(huo)技術條件中規定要做晶間腐蝕(shi)傾向(xiang)檢驗時,按GB1223-75《不銹耐(nai)酸鋼(gang)晶間腐蝕(shi)傾向(xiang)試驗方法(fa)》進行。


2.5 晶間腐蝕傾向和機械性能等試(shi)驗項目如有不(bu)合格者,允許用(yong)相(xiang)同(tong)狀態的試(shi)樣(yang)加(jia)倍重做。若再(zai)不(bu)合格者,則可將該批鑄(zhu)件連同(tong)備用(yong)試(shi)樣(yang)重新(xin)進行熱處(chu)理(li),然后按新(xin)鑄(zhu)件要求再(zai)進行各項檢驗。



三、標(biao)志


3.1 凡重量超(chao)過15公斤的鑄件,在非(fei)加工面上應鑄出(chu)或標(biao)明工廠(chang)標(biao)記、鑄件牌號或其(qi)代號。


3.2 每批鑄件應附(fu)有符合本標準的證明書。證明書應包括:


(1)制(zhi)造廠名稱;


(2)圖號及名稱;


(3)牌號(hao)及熔煉(lian)爐號(hao);


(4)化(hua)學成分(fen)合格證;


(5)熱處(chu)理規(gui)范;


(6)本標準號(hao);


(7)訂貨技術條件中規定的(de)其它驗收(shou)項目的(de)檢驗結果。